{{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24340號函辦理。
二、考量教育現場特殊性,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教師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教師須與學校協商後定之。
三、另為避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第6條第7項、第10條第2項規定,學校負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特殊事由」是否屬實,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爰請各校於審核程序中,應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並依規定報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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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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