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教育部110年4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9708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考量公務人員兼任專設園人事、主計業務尚無法支給兼職費;幼托整合留用之公務人員及新進教師兼任改制後專設園新組長職務尚無法支給主管職務加給,為保障是類人員權益,以符平等原則,前於109年10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07759號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110年2月18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100012450號函專案核准在案,先予敘明。
三、前開事項行政院核復如下:
(一)留用公務人員兼公幼組長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支給,及公務人員兼任公幼人事、主計業務人員之兼職費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追溯自107年6月27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日生效:
1、留用公務人員兼任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新置之組長職務者,得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相關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2、公務人員經權責機關核准兼任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設立之公幼人事、主計職務者,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給兼職費。至如係公立學校公務人員兼任本校附設幼兒園人事、主計業務者,係屬兼辦性質,仍不得比照支領兼職費。
(二)教師兼任公幼組長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支給,請依「教保人員服務條例」第14條規定準用「教師待遇條例」自107年3月23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日生效。
四、請即依上開說明辦理轄內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立幼兒園之主管職務加給及人事、主計兼職費核給事宜,以維相關人員權益。
五、隨函檢附前揭教育部110年4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9708號函及行政院110年2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0012450號函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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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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