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6月22日臺教法(三)字第1090087790A號函辦理。
二、因應新法施行,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停止評議:依新法第44條第4項規定:「教師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復依本法提起申訴者,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停止評議,並於教師撤回訴願或訴願決定確定後繼續評議;原措施屬行政處分者,應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自109年6月30日起,教師先提起訴願後,再提起之教師申訴案件,申評會依法應即停止評議。
(二)評議書公開:依新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及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書應主動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自109年6月30日起,評議書應主動公開。
三、本府教育處網站首頁開闢「教師申訴評議」之公告專區,申訴答辯格式及相關法規於專區可供下載。
四、檢附新修正教師申訴書格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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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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