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本縣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109年10月19日召開之第2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協助本縣所轄學校申請專審會處理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不適任教師作業,檢送專審會相關申請表件供各校使用。
三、有關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應依循教師法、解聘辦法及專審會辦法等相關規定,就個案具體事實及調查資料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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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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