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符合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職員績效評比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者,由各校對所推薦人員依評比表內容先行辦理初核,將評比表、證明文件影本及學校所出具之年度服務成績考核優良證明文件,裝入信封袋密封,證明文件影本每頁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申請人章及人事人員章,信封封口請申請人及學校人事人員共同簽章,信封袋封面註明參加109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職員績效評比,於110年1月4日(星期一)前由申請人親自送至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逾期不予受理。
二、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職員績效評比表,請申請人自行影印使用(以A3規格),並請依作業要點及審查原則規定辦理。另個人進修研習時數之紀錄表,務必請申請人、人事及校長核章。
三、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職員績效評比作業,訂於110年1月5日(星期二)辦理積分審查,1月7日(星期四)下午2時前於本府教育處網站公告積分審查結果;1月8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受理積分複查,複查申請人請持申請書及身分證件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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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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