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12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953082072號函辦理。
二、依銓敘部109年12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953082071號令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4項所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於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不適用之。
三、另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上述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如符合旨揭令規定且已經銓敘部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有案者,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當事人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之申請;惟該等申請改領遺屬年金者,應先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始得改支領遺屬年金。
四、檢附銓敘部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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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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