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屏東縣萬丹國小-Wan Tan Elementary School

校園公告

有關縣府農業處動物保護及保育科、林業及保育科等實際執行較高危險性職務人員得否投保額外保險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0年12月29日總處給字第1100031222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本府110年12月27日函報人事總處建請同意旨揭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之特殊性及必要性,以提升渠等人員之工作保障,惟經人事總處函復,如非屬執行特殊職務範圍,尚不得再投保額外保險。

三、謹將上開人事總處函復略要說明如下:
(一)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施行後,除執行特殊職務期間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者不在此限外,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所稱執行特殊職務,係指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參與傳染病之防治工作,或實際從事彈藥製作、空中救災等確具高度危險性或染病風險性者。又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辦法申請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衍生之保險給付,應予抵充。究其意旨係考量政府經常性支出保險費之經濟效益有限,爰現今以發給慰問金方式取代保險,故除上開執行特殊、高度危險或染病風險性之職務,得額外辦理保險以增加其保障,且保險給付基於不重複給與原則須抵充慰問金外,機關學校不得再以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對於其身體、生命及健康受有損害而應負之賠償責任為由,為其辦理額外保險。
(二)本辦法於110年4月16日修正後,業放寬意外要件之認定,並大幅提高慰問金發給數額,已加強照護公教員工執行職務安全之保障。

四、綜上,除上開執行特殊職務範圍於執行期間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者,得辦理額外保險以增加其保障,且保險給付基於不重複給與原則須抵充慰問金外,機關學校不得再以所屬人員執行危險性較高業務為由,為其辦理額外保險。另為期維護渠等人員生命及身體之安全保障,請加強勤前教育、改善流程、辦理教育訓練及強化防護措施,以應實務需求。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01-26|

{{ $t('FEZ005') }}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