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0年12月29日總處給字第1100031222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本府110年12月27日函報人事總處建請同意旨揭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之特殊性及必要性,以提升渠等人員之工作保障,惟經人事總處函復,如非屬執行特殊職務範圍,尚不得再投保額外保險。
三、謹將上開人事總處函復略要說明如下:
(一)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施行後,除執行特殊職務期間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者不在此限外,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所稱執行特殊職務,係指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參與傳染病之防治工作,或實際從事彈藥製作、空中救災等確具高度危險性或染病風險性者。又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辦法申請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衍生之保險給付,應予抵充。究其意旨係考量政府經常性支出保險費之經濟效益有限,爰現今以發給慰問金方式取代保險,故除上開執行特殊、高度危險或染病風險性之職務,得額外辦理保險以增加其保障,且保險給付基於不重複給與原則須抵充慰問金外,機關學校不得再以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對於其身體、生命及健康受有損害而應負之賠償責任為由,為其辦理額外保險。
(二)本辦法於110年4月16日修正後,業放寬意外要件之認定,並大幅提高慰問金發給數額,已加強照護公教員工執行職務安全之保障。
四、綜上,除上開執行特殊職務範圍於執行期間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者,得辦理額外保險以增加其保障,且保險給付基於不重複給與原則須抵充慰問金外,機關學校不得再以所屬人員執行危險性較高業務為由,為其辦理額外保險。另為期維護渠等人員生命及身體之安全保障,請加強勤前教育、改善流程、辦理教育訓練及強化防護措施,以應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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