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補助資格: 經濟弱勢學生:持本縣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家庭突遭變故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者) 確實無力支付學生午餐費。
二、補助期間:112年1月30日(星期一)至同年2月10日(星期五)止,共計11天(扣除國定假日、例假日、休假日),計算在家實際天數。
三、供餐方式:學校發放餐卷或簽名等方式領餐。
四、本校申請至112年1月4日12:00止。申請表請向學務處營養師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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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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